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配偶及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名下財產狀況,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參照)並提出關係文件、相關證明。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有重大困難。
三、釋明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提出98年1月迄今工作證明及薪資單。
四、釋明名下財產及所得,提出所有銀行郵局存摺影本、證券集保存摺影本及保險單影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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