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