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6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額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