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數量含塑膠袋零點貳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2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之「忠貞市場」廁所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95年2月14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口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1小包,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被告因該案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小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小包(驗餘數量含塑膠袋0.216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50002851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小包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