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