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楠翔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