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48號聲請人鑫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文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並交付「祥溢工程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祥溢工程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