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徐黃滿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 黃朝欽 訴訟代理人 黃中輝 被告 黃朝章
黃朝印 張 黃菊 黃香 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四行有關「 黃美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玉美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三編號4欄中關於「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