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28號抗告人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威成 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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