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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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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