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3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表等件為證,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
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
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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