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臺南縣○○鄉○○村○○○街○○○號,
惟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
,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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