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830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承受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間「消費性商品貸款」之債權,依系爭貸款承作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原告應依民法債權讓與規定繼受上開契約書
之權利義務,故兩造間既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