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阮昱森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鄭茂堂 、鄭美秀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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