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
周珮琦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7年1月8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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