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按聲請人依破產程序所能獲免除債務之利益,於聲請時不能計算核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號裁定參照),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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