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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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2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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