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被告乙○○
號(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