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乙○○
曾順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零肆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6月27日向原告申請新台幣(下同)705萬元之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其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利率、還款方式、違約金等約定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息後,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撥款傳票及利率變動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秋淑┌───┬─────┬─────────────┬─────┬─────┬─────┬────────┬──┬─────┐│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及計算方式│利息起迄期│利息計算之│違約金起迄│違約金計算標準│││││(新台幣)││間│利率│期間││││├───┼─────┼─────────────┼─────┼─────┼─────┼────────┼──┼─────┤│1│200萬元│1、借款期間94.6.27-114.6.│95.1.27至│2.92%│95.2.28至│逾期六個月以內按││││││27│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前開利率百分之10││││││2、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前3年││││,逾期超遛六個月││││││按月付息,後17年本息按││││以上部分按前開利││││││月平均共分204期定額攤還││││率百分之20計付違││││││3、借款計息方式:依郵匯局││││約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75%計息,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變動而調整。│││││││├───┼─────┼─────────────┼─────┼─────┼─────┼────────┼──┼─────┤│2│429萬元│1、借款期間94.6.27-114.6.│95.1.27至│2.545%│95.2.28至│逾期六個月以內按││││││27│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前開利率百分之10││││││2、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前3年││││,逾期超遛六個月││││││按月付息,後17年本息按││││以上部分按前開利││││││月平均共分204期定額攤還││││率百分之20計付違││││││3、借款計息方式:利率按本││││約金。││││││行定諸指數利率前二年固││││││││││定加碼年息0.675%計息,││││││││││自第三年起固定加碼1.275││││││││││%浮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3│80萬元│1、借款期間94.6.27-95.6.│95.6.13至│4.045%│95.7.14至│逾期六個月以內按││││││27(延長期間最長至11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前開利率百分之10││││││6.27)││││,逾期超遛六個月││││││2、借款計息方式:比照本行││││以上部分按前開利││││││透支計息規定辦理,唯一││││率百分之20計付違││││││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約金。││││││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075%浮動計息,嗣││││││││││屆期續約時得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