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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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交簡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一〇九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三〇八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王健安之出生年月日「79年11月29日」應予更正為「79年11月20日」,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上開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有誤載,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存卷可參,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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