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 林原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05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林家伃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