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4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韻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之9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兩造雖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惟本件係小額事件,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4條合意管轄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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