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06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天婦羅有限公司吳得維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0,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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