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89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燦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386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8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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