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分據告訴人乙○○、甲○○具狀並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並經記筆錄可憑,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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