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儒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儒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 饒啟政 」均應更正為「 饒啓政 」;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5列之「臉書」應更正為「LINE」、第7列之「你連做人的資格也沒有」應更正為「你連做人的資格都沒有」、第7至8列之「你良心被狗啃了事嗎」應更正為「你良心被狗硍掉了是嗎」、第12列之「社群網站臉書」應更正為「LINE聊天群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第1列之「告訴」應更正為「告訴人」)。
二、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場合、手段,對被害人饒啓政名譽所生危害,其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160號被告陳儒龍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村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儒龍與饒啟政原係朋友關係。陳儒龍前因感情糾紛,對饒啟政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自民國103年2月15日下午7時53分起至同日晚上8時11分許止,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連結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並在該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山城FC群組,以「笨雄」之暱稱,公然發表「爆乳!你還是人嗎?你到底有沒有良心,有沒有羞恥心。」、「你連做人的資格也沒有。」、「你良心被狗啃了事嗎?怎麼了,你去問那禽獸」、「你不配當人」、「你他媽的是不是人?」、「我他媽等你給我交代」、「垃圾!」等語辱罵於該群組暱稱「爆乳」之饒啟政,藉以供該山城FC群組共計104人特定多數人瀏覽,足以貶損饒啟政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嗣於經饒啟政經由手機登入前揭社群網站臉書瀏覽後發覺上情,乃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饒啟政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儒龍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饒啟政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留言翻拍照片6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儒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檢察官白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芳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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