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16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