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4號
98年度易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74、110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5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1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