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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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