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6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及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丙○○及乙○○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2時許起,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三民公園圖書館」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博器具共同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賭客以俗稱「大老二」玩法,由頭家持18張撲克牌,另2家各分持17張撲克牌,最先出脫手中撲克牌者為贏家,其他2家需依未打出之牌數每張支付贏家新臺幣1元,未打出之牌中若有大老二者,賭金須加倍給付予贏家。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1副,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為警方現場查獲一節,亦據被告三人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7、10、12頁),並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5張及現場蒐證照片3張附卷可憑,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宣告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自應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應予更正,惟仍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