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為零點零貳柒公克,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壹捌公克)、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76號判決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不受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76號判決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不受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為0.027公克,驗後淨重為0.018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7月3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