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土地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5,9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