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 曾安綺 (原名 曾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陳述其曾於民國95、96、103年間分別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薪資證明?以及聲請前二年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水電費、交通費、手機費等收據影本)。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