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春金具保人曾慧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慧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周春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曾慧珠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見毒偵卷第35頁正面、背面、第36頁正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1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一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本院104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住所)、本院104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104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104年10月28日)、上述具保人身分證影本、本院104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住所)、本院105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104年12月31日)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第
22頁、第27頁、第31頁、第32頁至第34頁、毒偵卷第35頁背面、本院卷第60頁、第72頁正、背面、第73頁至第75頁)。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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