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中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