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何貴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700元│NH0000000│96年3月30日││││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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