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淑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 律師 李其陸 律師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學成特許加盟店
士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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