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暐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暐凱因犯如附表所示拾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11罪,業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5年10月25日」;編號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25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