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彭雅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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