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周基龍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 周基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1,255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300元×面積48,0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05/366,984=6,451,255),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