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為圖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