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晨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晨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晨峰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
2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6年4月
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