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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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台灣流浪動物救援協會法定代理人 阮美陵 相對人 姜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7155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訴訟,此有查詢記錄可稽,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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