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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