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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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鎮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
600號、第346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而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
8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
段000號(該住所地之管轄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案繫屬時,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等身體受拘束於本院轄區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9頁),足見被告之住、居所地、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
㈡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前某
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資料,以手機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豪 」之詐欺集團成員。此部分參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另被告分別提領告訴人 謝運燃 及張 陳美里 所匯款項係在彰化縣及臺中市,則其行為地則是彰化縣及臺中市。復依告訴人謝運燃及 張陳美里 於警詢時分別陳稱:我(謝運燃)住基隆,並在基隆匯款等語;我(張陳美里)住彰化,並在彰化匯款等語,可知本件結果地係在彰化縣及基隆市亦非在本院轄區。
四、綜上,本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此外,復查無本件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之證據。是本院就被告本件所涉詐欺等罪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自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4600號111年度偵字第346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711號
被告謝鎮鴻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鎮鴻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同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內,並領取該帳戶嗣後匯入之款項後交付他人,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且依指示提款後交付他人更可能使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仍不違背其本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上午10時55分許前之某時許,將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以手機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阿豪」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匯入詐欺所得款項之用。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取得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即為下列行為:㈠於108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
繫謝運燃,佯稱為其友人「 唐恩光 」,取得謝運燃信任後,繼而於108年9月6日起向謝運燃訛稱有資金週轉需求欲借款云云,致謝運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至 江鎰誠 所有台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江鎰誠涉犯詐欺部分另由警偵辦中),再由江鎰誠於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8分57秒及37分20秒許,自上開台灣銀行帳戶內轉匯共計20萬元至謝鎮鴻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復由謝鎮鴻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於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42分23秒起至45分44秒許止,至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順心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於108年9月16日晚間7時4分13秒許,至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祿靖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並將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㈡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20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聯繫張陳美里,佯稱為其姪子「 陳儒整 」,取得張陳美里信任後,繼而向張陳美里訛稱有資金週轉需求欲借款云云,致張陳美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8年9月18日上午11時50分17秒許匯入新臺幣(下同)40萬元至謝鎮鴻上開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嗣謝鎮鴻 於108年9月18日中午12時55分許、下午1時0分許、下午1時2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文心分行臨櫃分別提領25萬元、10萬元、3萬元。
㈢其後因謝運燃、張陳美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運燃、張陳美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復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證出處1被告謝鎮鴻於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否認涉有本案犯行,辯稱:伊是應徵澳門賭場工作,因此才去開戶及領款,伊不知道該款項為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等語。本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24號卷第31至50頁、第59至62頁。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1155號卷第73至76頁。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1156號卷第29至32頁。2證人即告訴人謝運燃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其受有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詐術之事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724號卷第9至10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690號卷第11至12頁、第43至44頁、第。3證人即告訴人張陳美里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其受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詐術之事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690號卷第54至55頁。4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單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告謝鎮鴻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畫面9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查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被告謝鎮鴻提領款項之監視器擷取畫面2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724號卷第2至8頁、第11至16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690號卷第8至10頁、第13至26頁、第39至42頁、第45至48頁、第56至70頁、第88至9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偵查卷宗。
二、所犯法條:㈠是核被告謝鎮鴻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於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42分23秒起至45分44秒許止,至
址設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順心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於108年9月16日晚間7時4分13秒許,至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祿靖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合計共20萬元,係於密接之時間提領款,各行為之獨立性即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於108年9月18日中午12時55分許、下午1時0分許、下午1
時2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文心分行臨櫃分別提領25萬元、10萬元、3萬元,合計共38萬元,亦係於密接之時間提領款,各行為之獨立性即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上開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乃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請論以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檢察官施婷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冠龍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匯入款項之部分編號被害人(是否提告)詐騙手法匯入之人頭帳戶帳號(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入之人頭帳戶(第二層)轉匯時間轉匯金額(新臺幣)偵辦案號1謝運燃(提告)猜猜我是誰台灣銀行澎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江鎰誠)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34分11秒14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108年9月15日晚間6時8分57秒10萬元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1155號、109年度偵字第21156號108年9月15日晚間6時37分20秒10萬元2張陳美里(提告)猜猜我是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108年9月18日上午11時50分17秒40萬元無無無本署109年度偵字第21155號、109年度偵字第21156號附表二:被告謝鎮鴻提領之部分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所使用之帳戶1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42分23秒統一超商順心門市(自動櫃員機)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2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44分10秒統一超商順心門市(自動櫃員機)6萬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3108年9月16日晚間6時45分44秒統一超商順心門市(自動櫃員機)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4108年9月16日晚間7時4分13秒統一超商順心門市(自動櫃員機)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5108年9月18日中午12時55分27秒中信銀行文心分行(自動櫃員機、臨櫃)2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6108年9月18日下午1時0分32秒中信銀行文心分行(自動櫃員機、臨櫃)1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7108年9月18日下午1時2分12秒中信銀行文心分行(自動櫃員機、臨櫃)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鎮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