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浩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9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6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王浩羽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浩羽明知並無償還借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日至同年8月11日間,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其不知情之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帳號,並以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goatleo_47」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火箭(圖示)」向 林怡君 佯稱因買賣精品包糾紛遭客戶要求返還款項、奶奶過世、繳不出房租、與他人和解急需用錢等事由需借款,致林怡君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王浩羽復委請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不知情之友人提領該等款項後交付其收受,及委請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不知情之友人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帳戶,另以如附表一編號4金額欄所示款項償還其積欠該編號所示不知情之友人 李華庭 之債務(該筆款項因用以償還債務,嗣經李華庭提領後,即未再交與王浩羽),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林怡君並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帳號及無卡提款序號予王浩羽,由王浩羽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嗣因林怡君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怡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浩羽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421至422頁、本院金訴字卷第122、221至22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怡君、證人即不知情之被告友人 黃鈺婷 、李華庭、 鍾昱萱 、 楊怡絹 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57至62、9至12、29至31、39至42、49至52、399至401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含如附表二所示無卡提款序號之擷圖4張)、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及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新竹綜活儲存款明細擷圖4張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111至131、104至105頁及如附表一所示卷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所示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陸續為之,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詐騙告訴人並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收受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掩飾、隱匿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觸犯上開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638號)與本件經起訴部分(即110年度偵字第35926號)具有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㈡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之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本院金訴字卷第122、221至222頁),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至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
,並提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1份供本院審酌(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24、127至130頁),然並未就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
途賺取所需,佯以借款之方式向告訴人詐得金錢,並以他人帳戶收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詐欺所得款項,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以及被告有多次詐欺前科等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見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金訴字卷第155至1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部分,業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人提領後轉交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業經被告用以償還其對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人之債務;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部分,業經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人轉匯至被告之帳戶,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本院金訴字卷第221至222頁),而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則業經被告提領,是被告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2,500元,均業經被告實際取得,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然被告與告訴人已就本案於本院以5萬元調解成立,如仍諭知沒收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詐得之6萬2,500元扣除上開5萬元所餘之1萬2,500元部分,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淳移送併辦,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不知情之王浩羽友人(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證據1黃鈺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3月1日20時18分5,000元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士林地方檢察署偵字第15056號卷第248至256頁)。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士林地方檢察署偵字第15056號卷第260至262頁)。⒊黃鈺婷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張(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143、145頁)。2109年3月2日22時30分5,000元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3月3日1時27分1萬元4李華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7日0時45分3,000元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265至294頁)。5 謝如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13日13時2分5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323至353頁)。6鍾昱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10日13時2分1萬元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297至322頁)。⒉鍾昱萱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403至409頁)。⒊鍾昱萱提供之轉帳畫面擷圖2張(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411、413頁)。7楊怡絹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11日0時23分5,000元⒈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士林地方檢察署偵字第15056號卷第358至364頁)。⒉楊怡絹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偵字第35926號卷第147至246頁)。附表二:
編號提領時間帳戶無卡提款序號金額(新臺幣)1109年7月7日0時54分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1萬元2109年7月7日11時55分00000000001萬元3109年7月13日12時25分00000000002,000元4109年8月3日0時48分0000000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