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施翌翔
李育儒 劉智翔 曾品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振中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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