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45號原告 張玟瑜 住屏東縣○○鎮○○街00號9樓之2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80元(計算式:【19,250,401×1/5=3,85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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