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9號聲請人仁貴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村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1年
4月26日101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雖誤用提起再審訴訟之名稱,惟其係對確定之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不問所用之形式為何,法院均應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及確定裁定關於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另對本院100年度再字第7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駁回,附此指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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