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 王儀汶 被告 簡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如玲

更多裁判書